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拍卖企业等级评估委会员会工作规章

   一、根据《中国拍卖行业协会章程》和《拍卖企业等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》(中拍协[2016]55号)的规定,制定本工作规章。

二、中国拍卖行业协会拍卖企业等级评估委会员会(以下简称“评委会”)的宗旨是公开、公平、公正地组织全国拍卖企业等级评估工作,推动拍卖企业管理和经营水平不断提高,促进拍卖行业健康稳定发展。

三、评委会依据《拍卖企业等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》成立,按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》和国家标准《拍卖企业的等级评估与等级划分》(GB/T 27968-2011)组织开展拍卖企业等级评估工作,对拍卖企业资产、经营、管理、服务、人员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估。

四、评委会工作任务

(一)制定拍卖企业等级评估工作流程、评估工作申报及审核工作办法、现场核查工作办法、举报及申诉受理工作办法等与拍卖企业评估相关的工作办法。

(二)确定拍卖企业等级评估申报、初审、复审、现场核查、公示、受理申诉、公告等各阶段工作任务及有关评估结果。

(三)决定拍卖企业等级评估工作的有关参与机构。

(四)确定拍卖企业等级评估工作中的各项收费标准。

(五)确定其他有关工作事项。 

    五、评委会的组成人数为单数且原则上不超过30人,组成人员包括:

(一)中拍协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等协会领导;   

(二)各专业领域优秀企业和标准化达标企业代表;

(三)拍卖、法律、财税、标准化及与拍卖相关的各领域专家代表。

六、评委会委员条件

具有较高的拍卖专业理论水平,现从事与拍卖行业相关的工作,具有一定的行业影响力,熟悉和热心拍卖企业等级评估工作,能积极参与评委会会议及有关活动。

    七、评委会委员经中拍协秘书处推荐,征得所在单位同意后,由会领导决定聘任,聘期五年,可以连聘连任。

八、委员工作要求

(一)按时参加评委会工作,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请假。

(二)公正、客观地参与评估相关工作,正确行使相关权利,如参与的工作与委员个人或所在企业利益相关时,应予主动回避。

(三)对所接触的资料、文件和有关信息负有保密责任。

(四)评委会规定的其他要求。

委员两次无故缺席者,或经常不能参加评委会活动及因工作调动不适宜继续担任委员者,或违反上述(二)、(三)、(四)工作要求者,予以解聘。

九、评委会设主任1名,副主任2名。评委会主任由协会会长担任。评委会副主任由主任推荐,评委会全体会议表决通过。

主任或者主任授权委托的副主任主持评委会全体会议,负责评估工作相关文件的审批签署。评委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,负责处理评估工作中的重大、突发事项。

评委会全体会议原则上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参加;对重大事项表决时,出席人数一半以上同意即为通过。

    评委会全体会议可采取现场或非现场(包括函件、电子邮件、电话、视频等)形式召开。

十一、评委会下设拍卖企业等级评估工作办公室(以下简称“评估办”),负责各项评估具体工作。

十二、评估办设评估工作联络员若干名,经中拍协和各省(区、市)拍卖行业协会推荐后,由评委会聘用,聘期一年,可连聘连任。

十三、评委会和评估办的工作经费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筹集和开支,原则上由评估工作的收费来负担;评估工作经费收支情况应向评委会全体会议报告。

十四、本规章未尽事宜,按《拍卖企业等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》有关规定办理。

      十五、本规章由评委会负责解释。

十六、本规章自201731日起实施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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