拍卖师管理

关于加强拍卖师监督管理的规定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关于加强拍卖师监督管理的规定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中拍协[2011]54号
各省(区、市)拍卖行业协会、有关拍卖企业、拍卖师:
   为进一步规范拍卖师执业行为,加强对拍卖师的监督管理,促进拍卖师队伍素质和执业水平不断提高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》和《拍卖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》,经中国拍卖行业协会四届一次常务理事会审议,通过了《关于加强拍卖师监督管理规定》(见附件),并将于2011年11月1日起实施,现予以颁布,请遵照执行。
   原《关于加强拍卖师监督管理的规定》(中拍协[2009]30号)自本规定实施之日起即行废止。

 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二0一一年九月二十六日


一、总则
第一条
   为规范拍卖师执业行为,加强拍卖师监督管理,提高拍卖师综合素质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》以及拍卖师执业资格制度的有关要求,制定本规定。
第二条
   本规定中所称拍卖师是指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,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及中国拍卖行业协会用印的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》,并经注册登记的拍卖活动主持人员。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》在全国范围内有效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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